公务员,这5道人情往来测试题你答对了吗?

来源:纪检监察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6-07

测试题

1.李某系行政机关公务员,在一次公务活动中认识了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任某,得知市国土资源局拟重新装修办公大楼,需选择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装修公司,李某随即向任某表示,其可以找到合适的装修公司。随后,李某将这一消息告诉了其装修公司的朋友王某,劝说王某报名参与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装修工程的招标,并介绍王某给任某认识,请任某在办公大楼装修工程中关照王某及其公司。任某向李某表示帮忙可以,但需要花费。李某以王某名义送给任某10万元,后王某顺利承揽到该装修工程对李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介绍王某和任某认识,并促成王某承揽到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装修工程,是居中介绍行为

B 李某介绍王某和任某认识,送给任某10万元后,促成王某承揽到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装修工程,是介绍贿赂行为

C 李某介绍王某和任某认识,送给任某10万元后,促成王某承揽到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装修工程,是共同行贿行为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2.李某系某行政机关会计,其朋友黄某系一商业银行工作人员。2017年11月,李某为帮助黄某完成年度揽储任务,利用职务便利,将300万元办公经费从单位账户转存入黄某工作的银行。2018年1月,黄某将300万元转回李某单位账户。对李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将单位300万元存入黄某银行,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

B 李某为给黄某帮忙,将单位300万元存入黄某所在银行,李某违反工作纪律

C 李某为帮助黄某完成年度揽储任务,利用职务便利,将300万元办公经费从单位账户转入黄某工作的银行,李某属于挪用公款行为

D 以上说的都不对

3.王某系某市教育局局长,2018年8月,为庆祝其儿子考上国内名牌大学,王某邀请亲戚朋友吃酒席。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知道后,告诉了其他同事和辖区内部分中小学校长共30余人,这些人也赶到酒店一起祝贺。当天,王某共收到礼金3万余元。对王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亲戚、朋友和同事都是人情往来,为庆祝儿子考上国内名牌大学,王某设宴请客,共收到礼金3万余元,不构成违纪

B 王某系某市教育局局长,其设宴请客庆祝儿子考上国内名牌大学违反廉政纪律,礼金3万余元作为违纪资金收缴

C 王某接受其他同事和辖区内部分中小学校长的礼金违反了廉政纪律,这些人所送礼金作为违纪资金收缴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4.周某系行政机关公务员,其朋友王某欲和周某共同开办公司,周某考虑其公务员身份没有答应。王某让周某当公司顾问,平时不影响周某到机关上班,周末和节假日到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周某答应了。此后,一到周末和节假日,周某就到王某公司和王某共商公司发展,帮王某联系客户。王某支付周某月薪5000元。对周某,以下说法正确的( )。

A 周某利用休息时间当王某公司顾问,没有影响正常工作,不构成违纪

B 周某利用休息时间当王某公司顾问,王某支付周某月薪5000元,周某构成受贿

C 周某利用休息时间当王某公司顾问,领取月薪5000元,构成违纪,应给予纪律处分

D 以上说的都不对

5.陈某系某县副县长。2013年,陈某以其朋友韩某的名义入股该县煤矿5万元,2014年退出股金,获利2.5万元。对陈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陈某正常的投资入股,不构成违纪违法

B 陈某构成违纪,应给予警告处分

C 陈某构成违纪,应给予记过处分

D 以上说法都不对

解析

1.B。《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共同行贿行为的认定标准一般是为了帮助行贿方实施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各种行为,如出谋划策、筹集资金等。介绍贿赂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见、沟通和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请托,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另一种是介绍受贿,即为国家工作人员物色可能的行贿人,居间介绍。在经济活动中,有些有偿中介行为从形式上看与介绍贿赂行为极易被混淆。从事有偿中介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为买卖之间的交易双方进行居间介绍,促成双方交易得以成功,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在区分二者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分清介绍人指向的对象是行贿受贿双方,还是买卖双方;二是要分清行为的后果是促使行贿受贿的实现,还是促使经济业务往来的成功。若被介绍的双方关系体现的是权和钱的交易,则该介绍行为便是介绍贿赂的性质;如果被介绍的双方经济往来活动,是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上的经济关系,则该介绍行为是有偿中介活动。

本案中,李某介绍王某和任某认识,以王某名义给任某行贿10万元,任某利用手中的权力帮王某承揽到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装修工程,王某和任某是典型的权钱交易。李某在其中充当了牵线搭桥的作用,李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的行为。

    2.C。《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贪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等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受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将公款挪作私用,后将被挪用的公款如数退还,公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的行为。挪用公款在客观表现上有四种行为: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戚、朋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二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四是挪用专项款物的行为。不管是哪种表现,挪用公款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案中,2017年11月,李某为帮助黄某完成年度揽储任务,利用职务便利,将300万元办公经费从单位账户转存入黄某工作的银行,2018年1月,黄某揽储任务完成,将300万元转回李某单位账户。整个行为过程,符合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3.C。《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私利。

本案中,王某为庆祝其儿子考上国内名牌大学,小范围邀请亲戚朋友吃酒席虽然不提倡,但也算不上违纪。但教育局其他同事和辖区内的中小学校长对王某来说都是下属和管理对象,这些人来送礼,不全是因为人情往来,更大程度上是因为王某的某市教育局局长职务,王某违反了廉政纪律。王某收的教育局其他同事和辖区内的中小学校长的礼金应当予以收缴。

    4.C。《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履行自身职务的同时,违反规定在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任职(包括名誉职务)的行为。这里所谓的营利性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企业、公司及其他各种经营性事业单位。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自身职务的同时,还兼任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内设置的各种职务,包括顾问和名誉职务。至于行为人什么时间在营利性组织中履行兼职职责,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本案中,周某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其朋友王某公司当顾问,并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到公司进行业务指导,联系客户,领取月薪5000元。周某的行为构成在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

    5.C。《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各种形式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等各种牟取利润活动的行为。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公务员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入股、合作、合伙,或者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陈某作为某县副县长。2013年,陈某以其朋友韩某的名义入股该县煤矿5万元,2014年退出股金,获利2.5万元。陈某的行为构成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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