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市教育局和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国征[2011]11号)转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征集大学生入伍是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人才需要、提高兵员质量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各级征兵办公室、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履行尽责,积极主动作为,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每名愿意参军入伍的大学生能够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顺利参加体检、政审,入伍后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安 徽省 教 育 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教育厅(教委):
征集地方大学生应征入伍,对于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意义。今年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启动以来,教育系统、兵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全力推动,总体势头良好,但进展不平衡,需要引起各级高度重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征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工作。教育系统和各级兵役机关要努力巩固今年预征工作成果,共同做好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后续报名和应征组织实施工作。要全面查清网上报名预征情况,准确掌握每一名预征对象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积极主动开展沟通联系。征兵开始前,高校要提醒预征对象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并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县级兵役机关要将参加应征有关事项通知到户籍在本辖区的每一名预征对象。兵役机关要在指定专人负责预征对象的联系、管理、教育、考察和异地通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加强预征对象管理的新形式新办法,如纳入民兵预备役组织、集中开展入伍前教育训练、签订入伍保证书等,做到及时有效掌握,防止预征对象流失。对未进行预征报名、直接报名应征并回校要求补办预征手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及所在地兵役机关要积极给予办理。征集过程中,落实高校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政策,保证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够批准入伍。
二、着力做好以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和刚考入大学新生为重点的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工作。教育部门、高校和兵役机关要利用在校大学生集中在校园便于发动等有利条件,采取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充分调动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积极性。在校大学生的征集,要把2012届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和2011年刚考入大学的一年级新生作为征集重点。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按照规定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高职院校可对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单独安排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评),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享受高校应届生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对大学一年级新生的征集,按照现行在校生征集政策办理,应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在校大学生的政治审查,从今年开始按照有关规定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函调或走访调查。
三、认真做好大学生入伍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教育部门、高校和兵役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指导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上网登记,认真填写《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仔细审核每一名高校毕业生的信息,确实做到严谨细致,精益求精,防止出现差错。征兵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认真汇总由本省(区、市)入伍的全部高校毕业生名单,提供给同级教育部门,作为教育资助部门核对办理学费补偿代偿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征兵办公室提供名单中的信息,应符合保密要求,满足工作需要,保证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毕业时间等信息的准确无误。各省教育厅(教委)要确保移交信息的安全保密。对因各种原因漏报误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要搞好补报工作,耐心提供帮助,保证符合条件的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能够按规定拿到补偿代偿款。
四、切实做好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9、10月份是征兵宣传的高潮,教育部门、高等学校和兵役机关要抓好这一有利时机,突出针对大学生的宣传发动。要把国家和各地出台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多种形式完整准确的告知大学生。今年,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了《从大学毕业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大幅提高了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比例,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政策,激发优秀大学生参军热情。同时,要注意按照统一口径,实事求是地把政策规定讲清楚讲明白,防止以偏概全、夸大误导和模糊不清,给工作造成被动,给学生和家长造成误解。今年底将是2009年大批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后,大学生士兵退役的第一个高峰年。做好这部分大学生士兵的退役安置工作,既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人才来源,也是调动当前大学生参军入伍积极性的重要方面。各级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协调组织、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把相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并从退出现役当年12月1日起到次年12月31日止,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5年冬季征兵命令》和全国征兵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今冬在校大学生的征集范围扩大为全省所有全日制高等学校(含经批准承担普通高等教育培养任务的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征集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符合应征条件的大学二年级以上(含)的男性同学。征集数量在各市、县(、市、区)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任务内统筹安排。
二、征集标准和条件
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标准和条件是:年龄2005年年满18岁至22岁: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集程序和办法
在校大学生征集,按照本人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在校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登记,统一参加高等学校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入伍动员、报名、目测摸底和体格检查工作。政治审查工作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优先批准入伍。
应征在校大学生就读期间的政治审查,由所在院(系)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其政治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有条件的,也可直接送达);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按时限要求发回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四、《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发放
在校大学生的《入伍通知书》必须在新兵换发服装时发放给学生本人或其亲属。本省籍的,其《优待安置证》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学校领取,并及时寄到学生家中。外省籍的,按照民政部《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后< 优待安置证>发放问题的复函》)民政部门发放《优待安置证》,并在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和证书及《入伍在校大学生反馈函》一并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
五、学籍管理、退伍复学及优待安置
1、学业安排。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对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于电子注册。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等处理。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学校可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函授教育,也可指导有条件的入伍大学生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以上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2、学费减免。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其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意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复学,其家庭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3、退伍复学。要认真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复学工作,保证他们能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负责安排;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报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因部队调整精简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98]安字18号执行。
4、优待安置。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属本省籍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政策给予优待和安置。退出现役后愿意复学的,视同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助学补助;不愿复学的,实行货币化安置,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优先推荐、扶持就业。属外省籍的,按照民政部民办函[2002]202号规定执行,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优待安置。本省籍在外省(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安置政策,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安置。
六、组织领导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提高兵员文化质量、优化兵员结构、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重要举措。各地一定要站在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高度,自觉把在校大学生征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成效。各级兵役机关要积极协调教育部门、高等院校,深入做好征集在校大学生的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工作,并根据报名和目测初检情况,通盘安排,预留名额,保证体检、政审合格的大学生优先入伍。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加大协调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大学生士兵输送到专业技术性强、能够发挥其专业特长的部队服役。高等学校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支持更多的大学生入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在校大学生征集的政策规定,做好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的优待、退役后的复学等工作,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本通知自2005年冬季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开始执行。各地要加强政策落实力度,确保2004年冬季(含)以前入伍的在校大学生,能够按原来的政策规定享受优待。
征集大学生入伍有关政策
一、大学毕业生
执行总参、总政、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和省征兵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的通知》(皖征[2011]5号)等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1、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一是代偿、补偿费(最高2.4万元);二是入伍后直接提干(入伍1年半后,经6个月培训批准为干部);三是士官选取直通车(列入提干对象未提干人员,最高服役16年);四是享受城市户籍义务兵优抚和安置政策;五是退役后,参加地主政法院校为基层单位定向招生时,优先录用。六是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地方硕士研究生考核加10分,部队服役期间立二等功者免试。
2、全日制专科学历应届毕业生。一是代偿、补偿费(最高2.4万元);二是享受城市户籍义务兵优抚和安置政策;三是退役后,参加地主政法院校为基层单位定向招生时,优先录用。四是退役后,免试就读成人本科;五是参加军队院校考试(录取后经2年培训后批准为干部);六是翌年毕业的高职(专科)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取得毕业证后,享受同等全日制专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政策。
二、在校大学生
一是退还已交学杂费剩余部分;二是参加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同义务兵);三是服役期间,立三等功者退役后复读的可调换专业,立二等功者免试读研究生;四是享受征集地城市户籍义务兵优抚和安置政策,退伍后复读的视同自谋职业,发一次性助学补助金,退伍后不复读的货币化安置,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
(部分内容摘录)
一、提干对象条件
(一)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2.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3.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4.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
5.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被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6.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
7.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先列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
1.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
2.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的;
3.获得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4.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的;
5.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的;
6.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录取的,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双学士学位的;
7.在师级以下作战部队或者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的。
二、包括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
(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去的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院分配计划。报考条件、考试组织、录取方法等另行规定。
(二)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报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报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校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三、职级待遇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后的住房补贴、保险等待遇,按照接收地方大学毕业生干部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