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全院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创优创先,全面提升各项工作质量,推进学院科学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以及其他各类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部门(项目组)和个人,学院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二、奖励类别和标准
(一)先进集体类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表彰的先进集体,承办部门(项目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和3000元;具体承办人员,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1500元。
获得片区级和行业协会表彰的,奖励金额按照相应等级标准减半。由学院评选的先进集体,承办部门(项目组)奖励1500元。
2. 通过评估验收,承办部门(项目组)奖励3000元,具体承办人员奖励1500元。
(二)先进个人类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个人等,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1500元。由学院评选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优秀党员,奖励800元。
获得片区级和行业协会表彰的,奖励金额按照相应等级标准减半。
(三)单项竞赛类奖励标准
代表学院参加市厅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的,根据《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其获奖等级奖励如下:
1.在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赛事(包括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竞赛项目、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他国家级或国际重大赛事)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集体或项目组,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和5000元;指导教师(按项目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和1000元。获得组织奖、精神文明奖等,奖励承办部门(项目组)1000元。
2.在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B类赛事(包括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等举办的全国性赛事、安徽省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和技能竞赛,以及省教育厅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省级赛事)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集体或项目组,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和3000元;指导教师(按项目组)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和600元。获得组织奖、精神文明奖等,奖励承办部门(项目组)600元。
3.在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C类赛事(A、B类竞赛以外的其他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集体或项目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和1000元;指导教师(按项目组)分别奖励800元、600元和400元。获得组织奖、精神文明奖等,奖励承办部门(项目组)500元。
在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教学、文体等单项竞赛中获奖的,奖励金额分别按照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C类赛事标准发放。在片区级和行业协会举办的竞赛中获奖的,奖励金额按照相应等级标准减半。
三、奖励的申报、评选和审批
1.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于当年7月底或翌年1月底前认真填写“奖励申报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其说明,经申报部门初审后,报院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2.由院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3.获得不同等次的同一获奖项目,按最高等次奖励。
4.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奖励项目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暂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教学科研、质量工程、信息宣传等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新2会员手机管理端争先创优奖励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