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严格控制承租者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园安全、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引进校园内。严禁承租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经营活动。
2. 严格审查承包人及其所使用临时人员的身份,要求临时居住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院保卫处备案。
3. 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必须备有安全责任条款和违章处罚办法。
4. 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门面房进行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防止发生事故。
5. 承租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不准经营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质、过期、三无食品,从事饮食服务行业人员必须备有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防止食物中毒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6. 承租、承包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