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2会员手机管理端(以下简称“学院”)内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学院和供应商双方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内控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非政府采购活动。
学院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非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存在不良行为,经查实,学院将按照本办法规则将不良行为供应商及相关不良行为事实记录在案,并纳入学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管理。
第三条 学院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存在不良行为,经查实,学院立即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学院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向评标(评审)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遵守开标评标(评审)纪律,严重扰乱开标评标(评审)秩序的;
(三)恶意串通的;
(四)隐匿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隐匿上述信息参加学院同一采购活动的;
(六)提供伪造变造证件、虚假业绩等资料的;
(七)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八)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学院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擅自将采购合同分包、转包的;
(十)未按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履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供应商或其关联方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办公秩序;
(十二)其他不良行为,给学院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核查及处理。
(一)供应商存在前条所述(一)至(五)款不良行为的,由学院招标部门负责核查。供应商存在前条所述(六)至(十二)款不良行为的,由学院需求部门负责核查。
(二)学院招标部门、需求部门依据核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意见,并将核查的事实、依据及拟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相关供应商;相关供应商在收到上述书面文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说明或书面提出弥补措施。
(三)学院招标部门、需求部门会同学院纪检部门,依据不良行为供应商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说明或书面提出弥补措施以及事实、证据等,形成新的拟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主要院领导审定。审定的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相关供应商单位。
(四)根据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和给学院造成的损失程度,学院追究不良行为供应商法律法规、经济责任,并拒绝不良行为供应商1至3年内参与学院非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作为学院非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须知的一项内容,提前告知潜在供应商,签订《廉政合同》的采购项目,以附件的形式一并签署。
第七条 学院招标部门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日常更新、管理,并实时将最新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提交招标代理机构及校内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限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内的供应商参加学院非政府采购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供应商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不良行为事实及依据、限制参加学院非政府采购起始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