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法律地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新2会员手机管理端(以下简称学院),英文名称是Anhui Audit College 。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509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的举办者是安徽省审计厅,业务上受安徽省教育厅指导。
第四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基础,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审计专业群建设为特色,带动办学水平整体提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学院发展软实力,为安徽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提供技术技能型人力资源。
第七条 学院办学定位是立足安徽、依托行业,形成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继续教育为辅的办学格局,构建一个审计特色鲜明、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专业体系,努力将学院建成审计人才培养的阵地、审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阵地、审计工作理论研究的阵地。
第八条 学院近期办学规模为5000人。适应安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步扩大办学规模。学院发展的中远期办学规模6000~8000人。
第九条 学院的校训是“笃学、诚信、求实、创新”。
第十条 学院的校徽是两个英文字母A。
第十一条 学院以每年10月27日为校庆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根据市场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
(二)根据社会需求,合理布局专业群,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培训;
(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学院实际需要,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干部;
(六)根据学院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社会服务,依法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校企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技术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等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学院章程,依法治校,民主管理,院务公开;
(三)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依法接受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党委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新2会员手机管理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师德建设,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新2会员手机管理端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院纪委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六)按规定应当由学院纪委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条 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副院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与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在学院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院相关事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理事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履行《新2会员手机管理端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规范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履行《新2会员手机管理端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岗位人选、兼职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领导机构。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和监督,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教学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培育计划,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改项目;
(三)审议招生计划、专业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建设等重大教学工作;
(四)审议并推荐学院教学成果奖项;
(五)审核学院相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的教学管理检查、评估结果;
(六)仲裁协调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节 机构设置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八节 群众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九节 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 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十条 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订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每位师生员工都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四章 二级学院(系)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教学管理需要,设立二级学院(系),实施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是学院的下属办学单位,接受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级学院(系)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院办学原则和定位,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根据专业建设需要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专业建设和发展、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科研等工作;
(三)负责相关专业开设的论证工作,提出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改革方案和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等;
(四)负责组织落实经学院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改革方案,组织所属教研室制定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编写或选定教材和参考资料,组织好本单位各专业的教学、教科研、实习实训等各项教学任务;
(五)负责院(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院对学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学生工作计划、主持考核奖惩、奖学金评定、申报困难补助等,负责学生的学期注册、操行鉴定、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推荐工作,组织文体活动,活跃学生生活;
(六)收集、反映并协调落实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和谐稳定,建立良好的班风和校风;
(七)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生公寓的环境秩序;
(八)负责组织科研和技术服务;
(九)负责本院(系)教师队伍、教学管理和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定期对本系人员进行考核,负责相关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按照学院要求,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十一)按照学院党、工、团组织的要求建立相应组织并开展工作;
(十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四十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成人、函授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四十七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
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强化实践育人,以能力为本位,知识、能力、素质并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十八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本院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相关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保障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工作制度,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对学院的教学质量实施监督与指导。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的保障制度。
以创新应用为向导,有计划推进学院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化校园,逐步实现教务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强化教学质量、促进教研科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以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为核心,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将教学、培训、生产、技术服务结合起来,实现学业与就业的“零距离”对接。加强对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资源的整合,完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体系。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审计为特色、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的办学思想,围绕专业建设,形成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专业数量与学院规模相适应、专业结构合理、特色和重点专业优势明显的专业发展格局。
第五十五条 学院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以主动服务地方和区域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专业人才市场需求为出发点,紧贴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建立专业设置管理动态调控机制,不断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和结构,努力把学院的专业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五十六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五十七条 坚持科研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推动高职教育研究、推动产学研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大方向,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学院科研工作重点,以产学研结合为学院科研工作切入点。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坚持服务于安徽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大局,立足审计、面向现代服务业,为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节 文化传承
第六十一条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为引领,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为重点,按照“文化精神高境界、文化管理高水平、文化活动高起点、文化设施高标准、文化环境高品位”的要求,引入产业、行业、企业的文化元素,从精神文化、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四个方面培育和凝炼富有时代特征、具有我院特色的校园文化与校训精神,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功能。
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全面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六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六十二条 学生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学籍、经登记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依照计划安排的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八)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未有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十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教职工由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院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施“专兼结合”的教职工队伍管理模式。
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第七十四条 学院制订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院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学院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院教辅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院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学院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保障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九条 学院由下列各项途径取得办学经费: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八十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二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院财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学院档案工作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逐步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院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八十六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师生员工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民主监督
第八十八条 学院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院的办学行为。
第八十九条 学院纪委,学院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代会,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及学生学员有权依法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九十条 学院实行党务和院务公开,推行依法治校。
第九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学生学员申诉制度,保证教职工、学生学员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法建立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九十三条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提交安徽省审计厅同意,报送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四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订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